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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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部分
一、的判断题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的强奸、的放火、的爆炸、的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11.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的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的使用、的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13.犯罪的追溯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6.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17.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的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的自治州、的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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