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申论范文: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多管齐下
当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展到如此普遍、如此严重的程度,则暴露出了现阶段社会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漠视和政府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维护的缺失。而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不是某一项政策或一次运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
第一,必须彻底变革视农民工为农民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农民工被等同于农民,农民工进城务工被当成是城市对农民的恩赐。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以及维护农民工其他正当权益,必须首先对传统观念与既定思维方式进行彻底革命。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既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法制不完备。一方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是只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城镇劳动法,而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国家法律,它虽然在实践中被操作成了城镇劳动法,但法律确实为政府行使对农民工的劳动进行管理和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职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化,客观上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严重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劳务活动往往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尤其是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大多没有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这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增加了复杂性与难度,而目前的《劳动法》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亦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机制,而法律的缺陷构成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目前需要的是在现行劳动法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第三,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造成农民工工资被大范围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者未能恪尽职责,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尤其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在资金不能到位的条件下上马“政绩工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更应当在维护平等劳动关系方面恪尽职守,对失范的劳动关系甚至是生死合同要坚决进行干预而不能熟视无睹,对拖欠工资的现象应当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部门则有责任驱除“黑白合同”,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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