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申论热点:商家的“霸王条款”何时休
时下流行各种各样的卡,现代人在卡的充斥下成了“卡族”。说实话,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用卡消费的确带来了很多方便之处,但同时也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隐性侵害。市民钱先生2005年年初在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买了一张面值500元购物卡,有效期至2005年6月,目前卡内尚有100余元,钱先生几天前到柜台要求继续消费遭拒,卡内过期余额也不能退。(3月13日《新京报》)
笔者也曾经历过类似钱先生的遭遇。去年,笔者陪母亲去某省人民医院做手术复查,适逢医院推出看病收费统一用卡结算的办法。当时想这倒也很方便,办张卡一刷就完事了,医生说大概充200块钱就够了,母亲看完病结算时总共花了180多元钱,还有结余。当母亲让其退钱时,医院就是不退余额,说这是医院的规定,留着下次可以再用。老百姓不会每次都大老远地跑到省城看病,既然为了方便老百姓,为什么就不能退还余额呢?商家的逻辑有时总是令人瞠目,如果守护人民生命的医院也加入这样的行列的话,那真令人心寒。
笔者很认同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朗丹柯的观点:消费卡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一种服务合同,当双方服务终止时,卡内余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的确,商家不应该被钱蒙蔽了双眼,将不同的概念归属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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