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肃公务员行测定义判断每日一练(8)
2016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暂定2016年4月举行笔试,预计将在2016年3月开展报名工作。甘肃公务员考试网提醒,甘肃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开始前,考生可在甘肃公务员考试网查看了解相关题型,更多2016年甘肃公务员考试解题技巧详见2016年甘肃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1、行政征收,是指一国政府基于公共需要,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行政征收的是( )。
A.收取罚款
B.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C.收取公路养路费
D.收取港口建设费
2、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和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逮捕的是( )。
A.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的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3、在世赠与,是指施赠人决定活着的时候把钱赠与子女、孙子女和其他亲属,或用于度假和建立信托基金。
下列选项中,属于在世赠与的是( )。
A.王先生在其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财产的90%留给自己唯一的孙女
B.李董事长将自己财产的80%和整个集团交给女儿,然后自己隐居山村
C.王奶奶让孙子在自己的房子里结婚,自己去住养老院
D.李先生失踪2年后,其儿子继承了他的财产,某天,他突然出现在家中
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下列属于形成权的是( )。
A.买卖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卖方暂时缺货,卖方要解除合同
B.租房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
C.保管合同履行期间,保管人要求提高保管费
D.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蓝色革命”作为一种现代农业技术革命,是指人类向水域索取食物的重大技术革命的统称。
下列行为与“蓝色革命”不符的是( )。
A.创造鱼类的产卵环境,适时将幼鱼放回海湾
B.利用科技手段在海体中养鱼,待长成后聚而捕之
C.围海造田、大力发展畜产饲料工业
D.改造滩涂,种植海底饲料,建立海底牧场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A【解析】本题的关键信息点可分解为:①基于公共需要②根据法律法规③强制方式④无偿取得⑤财产所有权收取罚款并不是基于公共需要,行政机关收取罚款实际上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其他三项都属于行政征收。
2、B【解析】这道题对稍有点法律常识的考生来说应该十分简单。但是定义判断这种题型是不会考查具体的专业知识的。考生只要抓住所给定义中的关键信息即可得出答案。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C项只要抓住“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即可,法院采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D项就更为容易了,注意“村干部”,其不属于题干中所要求的主体。本题最重要的三个字是“被告人”,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3、B【解析】想要排除A项,需要了解什么是遗嘱。遗嘱是行为人在去世前安排其去世后有关事宜的法律行为。A项显然不符合“活着的时候”这一条件。C项只是说“让孙子在自己的房子里结婚”,并未说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孙子所有,如果再教条一些,题干中说的是“钱”,对其狭义理解只能为货币,即便是广义理解为可以变为“钱”的财产和财产所有权,C项也不符合要求。D项所述的情况是由于李先生的失踪引起了继承关系。这是法定事由引起的财产权的变化,不符合“施赠人自己决定”这一条件。
4、D【解析】如果把题干稍微翻译一下,这道题就会显得稍微容易一些。“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思就是说只要自己作出了某一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A项中由于卖方暂时缺货,卖方要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能够解除,肯定还需要买方的同意。B项中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是不可能仅凭承租人的要求就当然能降低租金的,还需要出租方同意。C项也是同样的道理。但是D项就不同于前三项。债权人单方主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债务的免除,债权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免除权”.行使对债务人有利的免除权,肯定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因为这是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了这种表示,双方的债务关系就已经消灭。这也是民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体现。
5、C【解析】“围海造田”不符合“向水域索取实物”这一条件,其目的是发展“畜产饲料供应”,是与“蓝色革命”背道而驰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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