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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昌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发布:2018-05-15    来源: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年金昌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已发布,甘肃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金昌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参加金昌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广大考生和家长:
  金昌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于2018年5月19日进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生顺利完成考试,市招聘办就本次笔试有关事宜特作如下提示。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注意:
  一、金昌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实行“裸考”,市招聘办统一为考生提供考试用具(橡皮擦、2B铅笔、黑色签字笔),考生不需自备考试用具,只需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及考场,考点及考场不提供物品寄存服务,请考生提前妥善寄存好与考试无关物品。
  二、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笔试注意事项》,关注近期天气情况,做好必要准备,合理安排时间,并请提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做好乘车规划。注意饮食和作息,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三、广大考生在考试中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家长也要提醒考生端正思想,诚信应考,不能有侥幸心理,更不能有违纪违规行为。
  四、请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各种“助考机构”“辅导机构”的虚假及夸大宣传,切勿相信利用网络等工具散播的“助考”“真题”“保过”等欺骗性信息,警防上当受骗。
  五、考生在参加考试前,请务必检查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如有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前往考点时请切记随身携带,妥善保管,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祝愿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取得优异成绩!
  金昌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第35号令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帮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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