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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务员需具备“四公”精神

发布:2019-07-04    来源: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日前,中共中央表彰了多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习近平总书记当面勉励获奖者及单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加优异的成绩。近些年来,公务员队伍总体情况良好,但毋庸置疑,有兢兢兢业、恪尽职守者,也有得过且过、消极敷衍者。关于如何在今日中国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见仁见智。在笔者看来,新时代坚持和弘扬人民中心原则,一名称职的公务员应具备尊重公意、坚持公开、维护公平、追求公益的“四公”精神。
  尊重公意。民众是公共权力委托人,公务员是公共权力代理人,尊重公意而为民用权是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题中应有之义。治国理政的关键在于得民心顺公意,此理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人即已明了。《管子》有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孟子》又云,“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尊重公意,要求公务员在一切公务行为中,首先尽可能深入体察民情,尽可能广泛倾听民声,尽可能充分了解民意;其次以协商民主或票决民主等适当方式,最大限度整合民意,凝聚共识,形成公意;再次严格遵循作为公意体现的法律而行事,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时按照经民意长期汰选而留存的良俗行事,在既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良俗惯例时依据健全理性人的良知行事。
  坚持公开。公开,在此意指向社会大众公布公共事务。凡不涉及机密的公共事务,皆应以可方便获知的方式,向一定范围内全体民众,及时、完整、真实公开。公务员坚持公开,要恒持主动,而不能时有时无、有始无终,也不可消极被动、敷衍了事。公务公开就是让公务行为接受监督。公共权力不受监督就会导致腐败。一切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特别是接受原初授权人监督。公务公开可有效预防暗箱操作,可极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维护公平。维护公平,要求在广义立法过程中,尽可能杜绝部门、地区、团体、个人的特殊利益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官方制度性文件中渗透潜伏;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防止上述各种特殊利益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仲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阻梗兴祟;在司法过程中,尽可能清除上述各种特殊利益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中造怨作孽。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法律条款中、在每一个行政行为中、在每一个案件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诚如古人所云,一般人性不患所得寡少而患分配不公,广大民众不服官员强势能干而服官员处事公平。在公共利益分配中,民众的首要诉求是各得其所。公平可定分止争,可治国安民。
  追求公益。公益是社会总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公益,要求在一切公务行为中尽可能追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公务员追求公益要明智审慎,而不能轻率鲁莽、盲目无思,更不能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考量一项公共政策或措施、一次公务活动或行为的社会总成本、社会总收益和社会总效用,不能只看直接、短期、当事者的成本和收益,还要看间接、长期、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成本和收益,尤其要顾及机会成本、交易成本、社会成本和收益、不确定利益相关者的成本和收益。确如近现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所言,就原初目的而言,人类之所以要建立国家或广义政府,除抵御外敌入侵以保护生命、人身和财产安全外,就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宁,以避免或减少混乱、冲突、争斗、犯罪等所造成的无谓损失,降低生产和生活中的交易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和生活效能。追求最大化公益,是国家诞生的本旨初衷,是民众赋权的原意初愿,因而应成为公务员的职志初心。
  “四公”精神一言蔽之,即以民为本或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公意,可让民众在民意聚合最大化中感到遂心,获得公民尊严感,从而赢得民众敬服;坚持公开,可让民众在公务知情最大化中感到放心,获得安全感,从而赢得民众信服;维护公平,可让民众在社会正义最大化中感到称心,获得心理平衡感,从而赢得民众膺服;追求公益,可让民众在社会总效用最大化中因分享更多福利份额而感到舒心,获得更强人生幸福感,从而赢得民众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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